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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
发表:admin 来源:本站更新 点击:9340 更新时间:2011-9-25 返回上一页
1.总则
  1.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,逐步达到国家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的要求,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,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,特制定本准则。
  1.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。
  1.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,对水源选择、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、法令的要求,事先认真审查设计,事后组织竣工验收,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。
  1.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、水质鉴定、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,由供水所在地的乡、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。
  2.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
  2.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。(见下页)
  2.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,必须进行消毒,保证正常运转,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以保证供水质量。
  2.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,但是,在特殊情况下,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,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。
  2.4 二级、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、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,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。但是,决不准以二、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,放松对“三废”的排放要求,使污染水源、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。
  3.水源选择、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,参照现行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85)和《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》(GB11730-89)有关规定执行。
  4.水质检查:应参照现行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和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》(GB5750-85)中有关规定执行。
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
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:      
色(度) 15,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
浑浊度(度) 3,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
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
pH 6.5-8.5 6-9 6-9
总硬度(mg/L 以碳酸钙计) 450 550 700
铁(mg/L) 0.3 0.5 1.0
锰(mg/L) 0.1 0.3 0.5
氯化物(mg/L) 250 300 450
硫酸盐(mg/L) 250 300 400
溶解性总固体(mg/L) 1000 1500 2000
毒理学指标:      
氟化物(mg/L) 1.0 1.2 1.5
砷(mg/L) 0.05 0.05 0.05
汞(mg/L) 0.001 0.001 0.001
镉(mg/L) 0.01 0.01 0.01
铬(六价)(mg/L) 0.05 0.05 0.05
铅(mg/L) 0.05 0.05 0.05
硝酸盐(mg/L以氮计) 20 20 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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